发布作者:南京不动产登记        发布时间

2017-08-03

浏览(2706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不动产登记服务,减少办事群众跑腿次数,切实便民利民,依据不动产登记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我市主城六区(玄武、秦淮、建邺、鼓楼、栖霞和雨花台区)将实行不动产权属证书上不再标注抵押权登记信息,有关事项告示如下:

一、登记日期为201786日之后的(以不动产登记登簿日期为准),抵押人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上不再标注抵押权登记信息。不动产权属证书指: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预告登记),或者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书。

二、自201787日起,除存量房(二手房)买卖转移登记与抵押权登记合并办理的情形外,申请抵押权登记时,原需抵押人提交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调整为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核对,经不动产登记受理人员核对一致后退还)。

三、根据《物权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实行不动产权属证书上不再标注抵押权登记信息后,相关单位、个人可通过各不动产登记大厅、不动产档案馆的自助查询终端、查询窗口,依法申请查询抵押权登记信息。

四、如有需要,可拨打电话025-83198500咨询。

敬请各位市民理解与支持!

 

南京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17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