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房产部门提醒,广大市民朋友谨慎与上述相关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开展相关房产业务合作。在宁提供新建商品房、存量房和房屋租赁的代理、居间等经纪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规定办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相关机构可通过江苏政务服务网申办。经纪从业人员应在属地区房产(住建)部门实名登记,佩戴明示牌上岗;未实名登记的从业人员可在南京市房屋租赁服务监管平台办理。
请广大市民群众及单位在办理相关房产交易前,登录南京网上房地产核实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的备案情况,降低交易风险。
南京市房地产市场交易中心
南京市房屋租赁指导中心
2024年5月31日
审核:朱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