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南京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在南京市注册并办理经纪机构备案的、从事房地产居间、代理营销、咨询策划、租赁、担保和房地产金融服务、信息服务等机构及相关企事业单位和房地产经纪人自愿组成的全市性、行业性、非营利社会组织,是南京市房地产经纪行业的自律管理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服务政府,服务会员,服务行业,服务社会;团结、组织、引导、教育本会会员,进行房地产理论与实践的研究和学术交流,加强行业自律,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发挥好服务、沟通、指导、监督作用,提高房地产业务水平,维护国家、企业和个人在房地产方面的权益,促进房地产经纪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改善和提高房地产经纪行业和从业人员的社会地位。
本团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南京市民政局。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是南京市秦淮区大光路49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积极配合国家及地方房地产相关职能管理部门对房地产行业法律法规、宏观调控和政策的研究、制定、推广、执行;参与制订或修订行业服务标准和行为规范、行业发展规划、行业准入条件;完善行业管理,促进行业发展;研究房地产经纪行业改革和发展的理论、方针、政策。
(二)充分发挥协会在经纪企业与个人的桥梁作用。围绕地产行业各阶段发展的特征,深入研究,积极向政府及其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建议和诉求;根据协会会员关心的集中问题,代表本会向行业主管部门反映会员的呼声和建议;对涉及会员与其他企业、消费者之间因经营活动产生的重大争议,协同有关部门协调或调解。
(三)加强行业自律建设。围绕规范市场秩序,制定并监督执行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健全各项自律性管理制度;制订并组织实施行业职业道德准则,建立行业信用考核体系(考核、评比),完善可行性行业约束机制与模式;规范行业行为,提倡正当竞争,制止低价竞争和价格垄断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对遵守规约的先进会员予以表彰,对违规、违约、违法的会员给予曝光公示和协会除名的处理。
(四)根据行业发展和会员需要,面向会员组织业务技能培训、面向全社会提供行业从业能力水平的评价服务、建立经纪人信用管理档案,为企业提供和储备高素质的经纪行业人才。
(五)配合行业主管部门整合资源,提高本地区行业技术进步与管理创新水平。面向会员开展行业年度评比与评价制度,总结交流经验,培育行业品牌,树立行业典范,促进行业良性发展。
(六)开展与国内同业社会团体的友好往来,组织出访考察,加强交流合作,学习先进经验,推动行业发展。
(七)充分发挥行业信息化管理的优势,建设南京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网站,协助行业主管部门设立行业监管和服务平台,收集、整理和交流国内外房地产市场信息、行业动态及经营管理经验。
(八)接受政府及行业有关职能部门委托的行业调查统计、企业资信审核、组织专业培训、行业价格协调、制订行业服务标准等职能。
(九)设立各专业委员会,为协会与会员间、协会与会员单位间、协会成员间、会员单位与消费者之间提供法律及专业咨询。
(十)在政府及房地产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下定期发布行业相关政策与解读、通过媒体中心集中统一向媒体与公众发声、帮助协会成员协调解决与媒体、消费者之间的纠纷,保护协会成员的合法权益。
(十一)组织、引导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学习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职业道德。反映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的意见和要求,调解房地产经纪业务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十二)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有利于本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如会展服务、中介咨询、国内外行业信息交流,开展学术研究,推荐、奖励有关房地产经纪方面的优秀论文和杰出人员,编印、发行有关资料、书刊。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凡属本章程第二条范围的单位及个人,均可申请入会,并经审核通过可成为本会会员。个人会员比例不超过会员总数的10%。
第九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遵守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自愿履行会员义务;
(四)与本会的业务领域具有一定的联系且信誉良好。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取消普通会员需经理事会审核通过;会员入会前需在房产局交易中心完成经纪机构备案手续的经纪单位;
(三)通过行业协会网站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优先或优惠取得本协会的学术资料;
(四) 有权要求就企业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政策性建议;
(五)从协会获得培训、继续教育、督导;
(六)有权参加由协会主办组织的星级评定;
(七)请求协会维护合法权益;
(八)拥有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七)关心协会工作,提供合理化建议;
(八)会员不得利用其经营规模、市场份额等优势地位,限制其他会员的合法经营,侵害其他会员或者其他经营活动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会员如逾期交纳会费或年度内无参加协会活动记录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协会章程的行为、严重损害行业利益形象及严重违法违规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予以取消会员资格。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取消会员资格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为: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会长、副会长;
(五)审议协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七)决定本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1次。
会员大会每届5年,每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3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
第十八条 经会员大会或者本会半数以上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当由得票数多及在本行业中有较高影响力的候选人当选;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十条 设立常设机构及专职人员,在闭会期间代表协会开展日常各项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节 遴选条件
第二十一条 副会长单位:
(一)在南京市相关职能部门注册并办理备案5年以上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在南京经纪行业具有一定商业信誉和影响力,经营业绩良好,5年内无违法违纪违规记录;
(二)加入协会1年以上的会员单位,按规定缴纳会费,委派专职人员参与协会的日常工作;
(三)提交申请后,经理事会全体会议2/3以上的理事审核通过。
第二十二条 理事单位
(一)在南京市相关职能部门注册并办理备案5年以上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在南京经纪行业具有一定商业信誉和影响力,经营业绩良好,3年内无违法违纪违规记录;
(二)加入协会1年以上的会员单位,按规定缴纳会费,委派专职人员参与协会的日常工作;(
(三)提交申请后,经理事会全体会议2/3以上的理事审核通过。
第二十三条
同一集团旗下多品牌经纪机构申请加入理事单位或副会长单位时,协会接受其中一个品牌机构作为其代表,其他并行品牌可申请加入普通会员单位。
第二十四条
加盟性质的经纪机构申请理事单位或副会长单位时,协会接受其“主体品牌”的申请需求,其他加盟机构可作为普通会员单位申请入会。
第三节 理事会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为会员的30%。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推荐会长、副会长人选,选举和罢免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协会年度或较长时期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十一)根据章程制定有关规定,并组织实施,可根据需要进行补充和修改;
(十二)审议并监督本协会经费的使用情况;
(十三)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设若干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设立及其职责,由秘书长提出方案,理事会批准。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协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三)检查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提名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决定;
(六)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 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列席会员大会;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会员大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八)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 会员大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二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
第四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应当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20年6月10日第 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会员大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