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会员大会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为: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会长、副会长;

(五)审议协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七)决定本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1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3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

第十八条 经会员大会或者本会半数以上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当由得票数多及在本行业中有较高影响力的候选人当选;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十条 设立常设机构及专职人员,在闭会期间代表协会开展日常各项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二、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为会员的30%。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推荐会长、副会长人选,决定秘书长的人选;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协会年度或较长时期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十一)根据章程制定有关规定,并组织实施,可根据需要进行补充和修改;

(十二)审议并监督本协会经费的使用情况;

(十三)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设若干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设立及其职责,由秘书长提出方案,理事会批准。

 

三、负责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协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三)检查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提名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决定;

(六)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列席会员大会;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会员大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八)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会员大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四、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三十八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