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动房地产经纪行业健康发展,保护房地产交易及经纪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共创公平竞争、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南京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南京市住房租赁行业协会共同向在宁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事经纪业务的网络平台、行业自媒体人员及相关从业人员发起倡议:
一、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房地产经纪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政策,遵守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经营原则,开展房地产经纪服务活动,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房地产交易及经纪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
二、依法依规办理营业执照及经纪机构备案证明,不无证无照经营或超出核准登记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门店经营应做到“七统一”,即经纪机构备案证、营业执照、经纪人证书、经纪服务合同文本、收费标准、交易流程、行业自律公约。
三、房地产经纪机构应积极落实出售存量房及出租住房房源核验要求,并注意保护当事人个人信息,不收取卖方房产证、身份证等材料。
四、承接房地产经纪服务业务时,明码标价,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标明经纪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以及相关房地产价格和信息。不利用虚假或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和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在未完成经纪服务合同约定事项或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不收取佣金或其他形式的费用。
五、承接房地产经纪服务业务时,在充分尊重交易双方主观意愿的前提下,书面告知委托事项,签署相关合同。不采取隐瞒、欺诈、胁迫、贿赂、恶意竞价交易等不正当手段,不“唱衰”市场压低房价从中获利。
六、提供二手房买卖居间服务时,应明确告知交易双方可能存在的交易风险,办理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手续,不侵占、挪用交易资金和赚取差价,确保交易安全。不与二手房装修代理售房公司(或个人)开展业务合作。
七、提供代办贷款服务时,不唆使或协助虚构贷款材料、不强迫购房人选择指定的金融机构办理业务、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向其分配存量房交易客户资源,不收取或变相收取返佣等费用、不将金融服务和其他服务捆绑、提供或变相提供首付贷产品。
八、提供租赁居间服务时,不唆使或协助承租人骗取住房租赁补贴,不与主管部门公示的高风险租赁企业开展业务。
九、代理销售商品房时,应主动为购房人将购房款全部存入开发企业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不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
十、代理分销新建商品房时,应严格遵守价格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经营和收费活动,不利用客源优势,以不公平高价收取经纪服务费用,哄抬分销渠道佣金。
十一、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人员及房地产自媒体人员,在开展房地产网络宣传时,不歪曲解读房地产政策、制造和传播虚假信息、以偏概全唱衰楼市、利用热点事件进行恶意营销、敲诈勒索、捏造发布虚假房源。
十二、建立健全企业纠纷处置机制,落实专人妥善解决交易纠纷,配合政府部门和有关机构做好纠纷矛盾化解。
十三、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和守法守纪警示教育,严守职业道德,遵从公平竞争、良性竞争、合作共赢的市场规则,不诋毁其他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不正当经营行为,遵纪守法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
十四、加强从业人员行业规范、业务能力培训,努力提升从业人员执业素质和服务水平,积极推行从业人员实名服务制和评价工作。
南京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
南京市住房租赁行业协会
2024年6月6日